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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1 来源:常见问答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以下简称《强制管理公告》)、《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按照《强制管理公告》要求执行。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于2023年1月1日实行强制检定。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详见附件),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国家目录》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目录实施。

  (一)使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计量器具使用者)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2020号)等要求,依法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强检平台)上进行备案、申请检定。

  (二)强制检定机构在检定前应核验送检计量器具是不是已经备案,核对器具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并审核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数量和用途(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计量标准器具)的合理性。对数量明显超过合理数量或用途明显不符的,不纳入停征范围、不实施强制检定。

  (三)列入《国家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规定,查验型式批准证书信息、报告。计量标准器具申请强制检定的,强制检定机构应查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对不属于《国家目录》中所规定的计量器具或不属于计量标准器具的,不纳入停征范围、不实施强制检定。

  (四)检定完成后,强制检定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定结果等信息上报省强检平台。强制检定机构应确保强检工作完成率、使用单位注册审核按期完成率、计量器具备案审核按期完成率、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完检率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

  (五)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停征强制检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检定机构提供强制检定工作报告和明细表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强检平台中申报并完成检定的数量作为结算数量,依程序和合同约定办理拨付手续。

  (一)做好强制检定规定宣贯。强制检定机构要在服务窗口或网站告知强制检定相关工作要求及需要注意的几点,做好强制检定程序管理。各辖区局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采用发放办事指引、播放办事视频等方式做好强制检定管理要求的宣传。

  (二)强化落实使用者主体责任。计量器具使用者要正确界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属性和依法申报检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依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经强制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的抽查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以外的计量器具。

  (三)强化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各辖区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和年度工作规划,对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计量器具使用者未依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9年12月16日印发)不再执行。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10月12日印发)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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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以下简称《强制管理公告》)、《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按照《强制管理公告》要求执行。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于2023年1月1日实行强制检定。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详见附件),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国家目录》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目录实施。

  (一)使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计量器具使用者)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2020号)等要求,依法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强检平台)上进行备案、申请检定。

  (二)强制检定机构在检定前应核验送检计量器具是不是已经备案,核对器具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并审核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数量和用途(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计量标准器具)的合理性。对数量明显超过合理数量或用途明显不符的,不纳入停征范围、不实施强制检定。

  (三)列入《国家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规定,查验型式批准证书信息、报告。计量标准器具申请强制检定的,强制检定机构应查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对不属于《国家目录》中所规定的计量器具或不属于计量标准器具的,不纳入停征范围、不实施强制检定。

  (四)检定完成后,强制检定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定结果等信息上报省强检平台。强制检定机构应确保强检工作完成率、使用单位注册审核按期完成率、计量器具备案审核按期完成率、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完检率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

  (五)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停征强制检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检定机构提供强制检定工作报告和明细表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强检平台中申报并完成检定的数量作为结算数量,依程序和合同约定办理拨付手续。

  (一)做好强制检定规定宣贯。强制检定机构要在服务窗口或网站告知强制检定相关工作要求及需要注意的几点,做好强制检定程序管理。各辖区局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采用发放办事指引、播放办事视频等方式做好强制检定管理要求的宣传。

  (二)强化落实使用者主体责任。计量器具使用者要正确界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属性和依法申报检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依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经强制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的抽查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以外的计量器具。

  (三)强化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各辖区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和年度工作规划,对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计量器具使用者未依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9年12月16日印发)不再执行。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10月12日印发)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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