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逐渐加强进口风险化学品查验监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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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逐渐加强进口风险化学品查验监管的公告)
为深化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出产的重要指示指示精力,逐渐加强进口风险化学品查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进口风险化学品施行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查验或许目的地查验”形式,依据进口风险化学品特点和风险货品包装类型设定查验作业环节(地址)和份额。
进口风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许代理人报关时,应在“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照实填写货品特点、查验检疫称号、风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风险货品编号(UN编号)、风险货品包装符号(包装UN符号)和目的地查验检疫机关等,并依照申报货品项别离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风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查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进口风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许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经过“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查看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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