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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3号(关于展开《货品进口证明书(轿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查验单》“两证合一”变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6 来源:瞬干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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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政务揭露组织功能机关处室大通关协调处方针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进口机动车辆通关功率,促进我国轿车产业继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议在上海海关展开《货品进口证明书(轿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查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变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轿车、摩托车,对原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品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轿车查验处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令第1号发布,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正)等相关规则需求别离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查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轿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查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请求。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出售意图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收货人请求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轿车、摩托车,依照原处理规则处理签发手续。

  为保证最佳阅读作用,建议您运用以下阅读器版别:IE阅读器9.0版别及以上; Google Chrome阅读器 63版别及以上; 360阅读器9.1版别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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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进口机动车辆通关功率,促进我国轿车产业继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议在上海海关展开《货品进口证明书(轿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查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变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轿车、摩托车,对原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品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轿车查验处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令第1号发布,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正)等相关规则需求别离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查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轿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查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请求。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出售意图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收货人请求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轿车、摩托车,依照原处理规则处理签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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